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及立法资源项目库,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等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可行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