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1年,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1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