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自治州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