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