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