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缴款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关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由执收单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