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