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