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二)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