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