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与改革、审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投向和效益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