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学校与州外教育机构合作交流,增强开放程度,提高办学水平。推行校企、校政、校校合作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