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实行毕业生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优先录(聘)用取得双证书的人员。

职业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大师和社会能工巧匠为专(兼)职技能技术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报经审核批准的外聘专业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工资及其他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