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补办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