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化粪池。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