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北鲵保护区管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㈠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㈡ 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㈢ 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