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的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州的有关规定;

㈡ 调查新疆北鲵繁衍及其栖息地情况,分析自然环境等因素对新疆北鲵及其栖息地的影响,并建立档案;

㈢ 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北鲵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㈣ 开展对保护新疆北鲵的宣传教育工作;

㈤ 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㈥ 负责对没收、误捕、受伤的新疆北鲵进行接收、救护、放回栖息地等工作;

㈦ 依法管理参观、旅游活动;

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