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和予以撤销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政府规章撤销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对政府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