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