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