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