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针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规范调整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应当全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