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依法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北川羌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