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