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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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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第四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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