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