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的资源普查,制定草原建设和畜牧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能。自治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理机构,草原面积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牧场配备专(兼)职草原监理员,负责草原监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牧场应当配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