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