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具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区、县(市),市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除防止污染、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