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消防规划,以及核发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文件和许可证照,应当负责落实规划、建设涉及的消防技术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集中办公区域未实行统一管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集中办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和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建立工作台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