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注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时向社会公告:(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二)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行政机关已经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四)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后仍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