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和志愿消防队,配备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开展消防培训;
(三)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支持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督促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物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