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