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管理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要优先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鼓励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科研所、各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