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或者擅自拖延竣工决算时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