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剑江河流域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得排放不达标的废水,倾倒矿渣等废弃物。剑江河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