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河道保护及治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剑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实行生态流量保障制度。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剑江河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组织编制水库建设规划,实行生态水量多库联合调度。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