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剑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实行生态流量保障制度。

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剑江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剑江河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组织编制水库建设规划,实行生态水量多库联合调度。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