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保护剑江河流域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