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十九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 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检查;(二) 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三) 询问当事人、证人;(四) 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