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所作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股份制合作组织章程有歧视、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内容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