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