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夫妻离婚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女方的正常生活和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