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性骚扰情形的,女性有权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妇女组织和有关机关投诉:

(一) 在生产劳动地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用肢体动作挑逗和戏弄女性;

(二) 故意撕脱女性的衣服,明显暴露女性身体隐秘部位;

(三) 故意触摸女性的身体;

(四) 用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骚扰女性;

(五) 利用其它方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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