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