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