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监督检查事项,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