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方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实施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和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行政机关应当保守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