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