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条已废止汽车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维护、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失赔偿等事项,建立与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服务组织。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