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利用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