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利用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