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