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